集体户口人员因结婚、购房、有固定住所或档案转出时,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。户口迁出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及单位出具的《户口迁出证明》办理,《户口迁出证明》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。
委托他人办理时: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存档人本人委托书(附身份证复印件)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。
注:如果原委托存档单位已被注销、查封,调出人持本人身份证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。
常用下载:《户口迁出证明》